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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虚拟货币跑分洗钱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二)

imtoken安全下载 2023-02-13 07:27:53

在前几期的分享中,飒姐团队向读者介绍了利用虚拟货币跑分进行洗钱的情况,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风险已经很清楚了。本期我们将继续以典型案例分析的形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19年12月颁布)为您分析法庭。如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洗钱?以及洗钱罪与隐匿犯罪所得罪与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案:陈某某、郑某洗钱罪一审判决(2020)浙0382行初897号

一、案例总结:

2016年开始,黄某1(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判刑)因多项生效民事判决未予执行,被列入限制消费黑名单。 2017年至2018年,黄小1利用假虚拟货币“星谋链”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期间,经过多次周转,累计向被告人陈某某工商银行账户划转共计6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8年8月,黄某1将其中的300万元转入被告人郑某的个人银行账户,300万元用于为郑某购买中国人寿保险。被保险人郑先生,被保险人黄先生 1;银行理财账户。 2018年9月10日,黄1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超过600万元的总额中,有90万元与黄1的集资诈骗罪1的非法所得有关。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黄某某1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逮捕,明知黄某某涉嫌犯罪,仍前往中国工商银行。 1是失信人 挂失换卡后,上述300万元以上资金先后被提现或转入他人账户。 ,且明知黄1为失信者,仍将上述300万元保险基金赎回,扣除手续费后获得赎回金额276.45万元,9月24日, 2018年上述资金分批转入他人账户,用于购买虚拟货币。

二、法院认为:

原告陈某某、郑某明知其财务为掩饰或隐瞒诈骗所得及所得款项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转移资金,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

虚拟货币诈骗已量刑的案例

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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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一:刑法修改后,被告人还需要“知道”涉案资金是洗钱的七项上游犯罪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包庇、隐瞒毒品犯罪、黑道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前款罪名的,处五次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并处或仅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2020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洗钱罪中已经去掉了“明知”的要件意味着(1)自行洗钱构成洗钱罪(2)洗钱罪的定罪标准已经降低。虽然刑法不再要求被告人构成洗钱罪需要主观上“明知”,但这并不意味着洗钱罪可能缺乏“主观故意”。

我国刑法总则中的故意犯罪概念规定了“故意”的要件。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社会危害,希望或者允许这种结果发生,构成犯罪的,属于故意犯罪”。据此可以得出,故意犯罪既需要认知因素,即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也需要意志因素,即希望或允许犯罪。犯罪结果的发生虚拟货币诈骗已量刑的案例,认知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结合构成故意犯罪,因此,即使在刑法中删除洗钱罪的“明知”要件,在认定过程中被告人是否构成洗钱罪,法院仍会根据全案证据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洗钱的“主观故意”。

本案中,四被告人“明知”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起诉书洗钱部分的事实,但以下一系列证据可以证明两被告人具有“主观故意”洗钱和“普遍”认为他们处理的钱是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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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至2018年,黄1利用假冒虚拟货币“星瀚链”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期间累计涉案金额超过600万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几经周转后转入被告人陈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

(2)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黄1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明知黄1失信,仍前往到工商银行挂失换卡,然后依次将上述300万元以上分成多次提现或转账,转入他人账户。

(3)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郑某明知黄某1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明知黄某1为失信者在这种情况下,上述300万元的保险资金仍将被赎回,扣除手续费后将获得276.45万元的赎回资金,并将上述资金划转2018年9月24日分批发送给他人 账户用于购买虚拟货币。

由此,法院可以认定两被告“大体上”知道其所处理的欠款是犯罪所得,然后通过一系列转账、购买虚拟货币也可以证明两被告有“主观意图”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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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2: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洗钱?洗钱罪与隐匿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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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删除“明知”后,无论是自洗钱还是其他洗钱都不需要“明知”,而洗钱罪只需要主观故意,可以认定不再需要知道是七谓罪及其违法所得。

按照法定罪刑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法定罪量刑;犯罪行为不得定罪、量刑。法院在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洗钱罪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因此,构成洗钱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经营的涉案资金属于毒品犯罪还是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 , 恐怖活动罪, 走私罪, 贪污贿赂罪, 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一旦有证据证明涉案资金属于或部分属于上述犯罪,被告人就有被认定为洗钱罪的风险。

四、洗钱罪与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在虚拟货币的使用中,多起跑分洗钱的实际案件已被法院认定构成隐匿犯罪所得罪,隐匿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隐匿犯罪所得罪),或者洗钱罪、隐匿犯罪所得罪。 .为什么看似相同的行为却构成了两种不同的罪行?其实只要把两种犯罪的区别解释清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我们先来看看隐匿犯罪所得罪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隐匿、转让、购买、代销或者隐匿或者隐匿或者隐匿犯罪所得明知是犯罪所得,以其他方式隐瞒犯罪所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七年以下,并处罚款。

洗钱罪的法律依据上面已经提到过,这里不再赘述。一般而言,洗钱罪与隐匿犯罪所得罪实际上是一种普遍的、特殊的关系。将洗钱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违法内涵纳入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罪。因此,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罪属于一般罪,洗钱罪属于特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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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个要件来看,首先,两种犯罪的侵害对象不同:洗钱犯罪侵害双重对象,主要对象是金融管理秩序。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隐匿犯罪所得罪违反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次,行为的客观方面不同,洗钱罪只能由毒品犯罪、黑道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七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所得构成犯罪所得,而洗钱犯罪的客观方面隐匿犯罪所得罪可以是所有犯罪所得的赃物。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将被告人视为被告人。涉案资金的性质决定了其构成何种犯罪。在“胡某某、李某某等人被控洗钱”案中(详见飒姐公众号《从香港“破币”案看洗钱》),本案,被告人还构成洗钱罪和隐匿犯罪所得罪的原因是涉案资金的一部分来自金融诈骗(洗钱罪的具体七罪),其他部分来自电信诈骗。

五、写在最后

如上所述,在删除“明知”元素后,自我洗钱正在降低定罪和洗钱犯罪的门槛。在司法实践中,要防止洗钱犯罪范围的不正当扩大,对被告人涉案款项的主观方面和是否属于洗钱罪七项前置罪的认定应予以注意。要小心。有学者认为,“明志”虽已删去,但不应弃之。应当以“明知”作为其洗钱行为的条件虚拟货币诈骗已量刑的案例,在认定以他人为主的洗钱犯罪中,应继续以“明知”限制处罚范围。影响。但理论只是理论,一切还有待实践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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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萨,垂直“科技+金融”深度法律服务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法研究会理事,中国社科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LLM学院兼职导师,金融科技与共享金融100论坛首批成员之一,人民创投区块链研究院委员会特聘委员,工信部信息中心《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编委会。曾被未央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学院评为最佳专栏作家,并被沪金社、巴比特、财新、证券时报、新浪财经、凤凰财经评为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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